《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

来源:深圳商报 | 2021-06-24 11:08:45 |

记者6月23日从最新一期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》获悉,市政府日前出台《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》,以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。《办法》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五类企业可享总部企业支持政策

《办法》规定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,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《办法》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:

——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(含)以上,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(营业收入)不低于10亿元(人民币,下同)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。

——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,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,且其(或其控股母公司)上年度产值规模(营业收入)不低于100亿元,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,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(营业收入)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,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(营业收入)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。

——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、销售、贸易、结算等职能,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。

——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,符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,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、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,经第三方机构评审,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,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。

——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,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,经市政府批准,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。

《办法》同时要求,享受本《办法》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,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。

购置办公用房最高补助5000万元

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如何解决?《办法》从租用、购买、自建等方面给出了不同优惠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,在本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(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,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)的,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%给予补助,最多不超过5年,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;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(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,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)的,按购房房价的10%给予一次性补助,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,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。

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,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。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,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,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,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。

同时规定,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,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。

突出贡献人才最高奖励150万元

总部企业的人才也可享受“高福利”。《办法》规定,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,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、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;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,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,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重点保障;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。《办法》还规定,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、下属控股产值规模(营业收入)占比最高的一级子公司高管,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,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,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。

《办法》还考虑了为总部企业办理“两地车牌”提供支持服务等便利举措。根据《办法》,总部企业高管及对外岗位技术骨干人员因业务需要,需出国或赴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,以及需申办APEC商旅卡的,市公安、外事、港澳办、台办等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,并为总部企业向省公安部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务。(记者 彭琰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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